《事實評論》之誰來買單?
在我國,“先補償,后搬遷”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也就是各位被征收人熟悉的國590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如果征收方未履行征收補償義務,則不能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本期案件的當事人,他的工業園就遭遇了未得到補償款就被拆除的情況,那么事情的經過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走進本期《事實評論》之誰來買單。
使用了十二年的合法土地,一朝被定為四亂
據當事人程某描述,2008年12月,他與湖北省嚴西湖漁場簽訂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得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認可。次年,他又與對方簽訂補充協議,確定租期為10年,但因為程某投資巨大,10年租期根本無法收回成本,故雙方口頭約定租用期為30年,并在租賃合同上約定,如因需要建設永久性建筑,以后每兩年續簽一次。2018年12月,雙方續簽《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當事人程某在簽訂合同后先后投入5000余萬元,招商七家公司進場經營。
2019年11月,當地河湖長制辦公室以“四亂”問題整改為由,要求當事人程某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當事人回憶稱:聽到這一消息,猶如晴天霹靂般讓他難以接受,投入了全部資產的工業園此時風雨飄搖,他不能坐以待斃。當事人當即提出要求解決公司建設投入、停業損失、員工就業安置、8家公司去留問題,但未得到任何回復。同月,當地有關部門又以防汛抗旱為由要求程某公司自行拆除。
苦心經營的工業園,片刻化成廢墟
2019年11月,當地有關部門組織800余人對當事人程某及其他7家公司進行了拆除,造成185名員工流離失所。據程某回憶,當天拆除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才向當事人程某公司下達清障決定書。
同月,當事人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嚴西湖漁場賠付5000余萬元并與其解除合同。2020年12月,當地法院以當事人程某公司建筑物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門許可,認定其為河道堤防范圍內違建物為由駁回上訴。
2021年6月,當事人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同年8月,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以當事人證據不足為由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但判決書中的一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部分法律適用不當,但不影響最終判決結果的正確,應予維持。”引發當事人程某及代理律師的異議。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我們國家農村土地征收中,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需要嚴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第一步,征地告知;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第五步,報批審查;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第九步,補償安置。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是先補償安置再征遷。從本案來看,當地有關部門對于當事人程某公司進行拆除沒有依法按照這九步程序,更加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任何形式的拆除都需要先拿到法院準許拆除的裁定書才可以進行。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本案涉及到的問題層出不窮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此案件中,當地有關部門與當事人看似不可調和的問題,其實在當地有關部門的主導過程中就已經埋下了禍根。比如說對于租賃的土地的性質不夠明確,或者在后續變化中未能夠及時通告當事人程某,這就形成了一個信息的孤島。
對于案件的突破口,馬進彪補充到:涉事的八家企業應該聯合起來,統一站在受害方這邊,秉持著解決問題的宗旨,利用合法途徑去解決問題,而不是各自打各自的官司或者將矛頭直指當事人程某。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部分法律適用不當,但不影響最終判決結果的正確,應予維持”這一結論。溫毅斌認為:這種情況也不是完全沒有,但在此次案件中,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并沒有具體指出一審判決適用不當的法律內容是什么,為什么適用不當,又為什么不影響判決結果。所以當地高級人民法院這樣判決是值得商榷的。
在節目的最后,溫老師就舉證問題為當事人程某即律師提出了法律建議,他認為:當地法院將舉證責任搞反了,國資經營公司有義務向當事人程某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所需材料,并依法向法院提供,這一點需積極爭取。而未履行義務時,按照合同約定應當賠償當事人程某一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索賠。
當事人程某耗盡家產投資的工業園被損毀,關于賠償這件事最終該由誰來買單,我們期待法院最終的判決,真心希望他的工業園可以得到妥善的安置與賠償。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并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