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評論》之消失的巨額安置費
在我國,很多農民都期盼著能夠征地,希望能夠通過征地使生活變得更好,然而實踐中很多人并沒有因為征地變得更好,反而深陷泥潭,那么這背后的問題出在了哪里?本期案件的當事人,就是有著這樣經歷的農民們,那么具體的經過是怎樣的呢?讓我們一起走進本期《事實評論》之消失的巨額安置費。
土地被征遷,他們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
據當事人,即村民代表蔡某(化名)和李某(化名)描述:他們所在的葛某村(化名)原本有八百畝左右的土地,自2000年以來,大部分土地被相關部門征收,截止到事發前村里僅剩下了十幾畝土地。他們表示在土地被征收之前,村子里種植的花果蔬菜源源不斷地輸送到全國各地,人均年收入達到五千元至一萬元,是遠近聞名的富裕村,村民們的生活安逸富足。但在土地被征收之后,由于喪失了經濟來源,人均年收入驟跌到了兩百元左右,昔日的“花果之鄉”再也不復之前欣欣向榮的景象。
“移花接木”的背后事實,有悖于原本的惠民政策
由于征遷后村里土地所剩無幾,而村子里的村民數量又比較大,為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當地有關部門于2008年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8]318號)即318號文件。紀要中載明“原則同意以葛某村(化名)作為試點在征求村民意愿的基礎上,……空余土地委托市政府代賣,原則上土地出讓收益扣除規費后可返還給村集體,用于購買固定設備。”根據當事人律師對這份文件的解讀,這是一份保障農民權益的惠民政策,當地有關部門是認可4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歸葛某村(化名)村民委員會所有的,只是由當地有關部門代葛某村(化名)出賣,是一個委托與受委托的法律關系,土地出讓金當然應該歸葛某村(化名)村委會。而根據村民反映,他們了解到該44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被以達到近2600萬元每畝的價格出讓給了某投資公司,而在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0年出具的方案中,僅給付村委會100萬元一畝。律師及當事人村民代表認為目前這種結果顯然違背了318號文件的內容。
同時,兩位當事人還表述了一件連代理律師都驚愕的情況,其中征遷同意書的簽字文件并非村民真實簽字,而是“移花接木”盜用之前的簽字復印件。他們如此表述的證據是:他們所見到的那份“造假”同意書上的其中三個簽字,并不在當時村民代表之列。他們與之前的一份簽字文件進行了比對,發現完全重合,簽字順序及字跡大小均相同。那么村民代表沒有簽過字的征遷同意書是如何通過有關部門審核的?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征遷又是如何順利推進的?
在節目的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資深媒體人姜建生兩位老師對本事件進行了分析。
對于事件中的矛盾,姜建生老師認為:據村民反映的情況來看,他們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來自土地管理部門的報批卷宗,材料來源的真實性是可靠的。從這些材料看,整個事件是有瑕疵的,涉嫌偽造。
第一、簽字的村民代表部分系上一屆代表,其中有三人并非時任村民代表,做客節目的兩位當事人代表是時任村民代表,卻沒有被邀請參加會議,這一點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將另外一份與此次征地無關的村民代表大會記錄的30位村民代表的簽名復印后,再與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征地告知書》的會議記錄粘接在一起再復印出來,偽造了一份村民代表大會記錄的復印件。據此復印件,葛某村(化名)瞞天過海,回復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征地告知書》無異議,放棄聽證。
第三、根據原國土資源部2002年十號文件《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對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三條第14款規定: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如果此事件涉及流程瑕疵或涉嫌造假,這些必備材料就出現缺失,系不完整流程。根據這個文件規定:上級部門需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整改期間,村民最關心的安置費去向問題就可以明朗了。
溫毅斌老師認為:本案粗略一看似乎是一個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問題,但實際上,征收、補償、安置只是本案的一個誘因,而且已經完成。本案是關于當事人所在的城中村44畝多集體土地被有關部門征收成國有土地之后,有關部門再出讓該國有土地后所得到的出讓金的歸屬問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當地有關部門于2008年形成了一份【318號文件】,文件中載明了土地被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屬于村集體所有,只是由村集體委托政府代為出賣(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后所得出讓金歸委托人村集體所有,這些失地村民才會有再生產的資金和生活安置來源。
如果事實真如當事人所述,在2019年7月3日,當地有關部門在村民不知情、未參加征地聽證會的情況下向葛某村(化名)村民發出《征地告知書》,告知擬征收葛某村(化名)44畝多集體土地,這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需要嚴格遵循的9步法定程序。
關于村民們下一步應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溫毅斌老師和姜建生老師都認為應該堅持走法律途徑,拿起法律的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相信有關部門的法治精神,相信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針對當事人所描述的涉嫌偽造的《征遷同意書》的簽字文件,溫老師建議村民們進行相關的司法鑒定,積極準備好有效的證據是勝訴的關鍵。村民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征遷,消失的安置款該如何追回,我們期待法院最終的判決,真心希望村民們可以得到妥善的安置與賠償。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合法步驟】:第一步: 征地告知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第五步:報批審查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第九步:補償安置 【組織村民征地聽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委員會應當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